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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服管理制度

| 新华

为了贯彻学校从严治校的方针,消除学生中相互攀比的不良习气,规范管理学生的思想行为,统一着装,特拟订以下校服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校徽

1、为提高学校形象,提高学生荣誉感,并便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全体学生必须佩戴校徽;

2、校徽一律佩戴于上衣左胸前,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戴校徽处理;

3、上学时间,学生在校内外应佩戴带校徽;

4、校徽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报告学校德育处并申请补发,每枚扣缴工本费X元;如为故意损坏,做警告处分一次。

第二部分:校服

1、校服的发放、使用与管理,均以本制度为准。

2、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学校的统一安排穿好整套校服,校服拿在手上,披在身上或长期放在教室应付检查的,视为未穿;为更好地落实规范化、人本化的办学理想,学生周一至周三必须着校服,周四、周五为便装日,可着其他服装。

3、年级组及各班班主任有指导与监督学生穿用校服的责任和权力。

4、校服发放后,学生要妥善保管,不得故意污损和丢弃校服。故意污损校服的,除给予处分外,必须及时清洗,洗不掉的,不得再穿,由学生重新在学校自行购买,认为校服不好或其他原因故意丢弃校服的,除自行购买补齐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5、不得擅自改变校服样式,因年龄增长身体发育,需要修改校服大小的及时与德育处联系,由服装公司负责修改。

6、不得典卖、让渡、转借校服。

7、校服应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应自费清洗。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篇2

为规范校服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校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校服选用的基本原则

优质、合体、美观、舒适的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培养团队意识、传播平等精神的有效方式,统一着装上学是家长、学生的普遍需求。校服选用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质量第一。

招标采购须选用有校服生产资质的厂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校服安全与质量须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严禁选用质量不达标的校服。各校可以与我区易地搬迁安置点扶贫车间加强业务合作。

(二)家长自愿。

广泛征求家长意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功能,切实做好校服征订意愿收集工作,严禁强制统一选用。

(三)相对稳定。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严禁短时间内更换颜色和款式。

二、严格规范校服选用管理

(一)设计标准。

要广泛征求家长、教师、学生的意见,要召开家委会、职工代表会、校务会讨论确定。校服的颜色、款式要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款式要美观大方,要与学校文化协调统一,彰显学校校徽等文化符号。

(二)学段及套数。

城区直属学校、镇中、镇小及镇属初中学校原则上要统一校服;公、民办幼儿园、职校、镇属其他学校、民办学校根据当地居民经济收入状况,征求家长同意后可统一选用;各学段起始年级及小学四年级可统一订购,其他年级学生若校服陈旧、破损、短小需要重新更换的,由家长自行更换。统一选用校服原则上为春秋装、夏装各一套(有条件的学校可征订一套冬装)。学校开展各种活动,未经家长同意,不得以班级为单位订购服装,参加区级及以上活动,确需统一服装的,须经组织活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教育局教育工程和设备采购股备案方可订购。教职工可以在学校有社会资助或捐赠,并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情况下,统一订购工作服。

(三)价格标准及费用支付。

幼儿园、小学、初中夏装、春秋装、冬装分别不超过100元、140元、240元;高中、职校夏装、春秋装、冬装分别不超过120元、150元、300元。学校在服务性收费中如收取了校服费,则必须进行抵扣;教职工工作服经费一律不得从财政拨款中支付。

(四)采购流程。

在核实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社会信誉度等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成立领导小组、征求意见、集中讨论、确定订购、招标采购、中标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备案登记(局教育工程和设备采购股、计财股)的流程规范开展工作。

三、加强校服监管工作

(一)加强管理。

区教育局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校服订购情况开展核实督查。局基础教育股负责对学校校服设计进行指导,牵头协调做好核实督查工作;教育工程和设备采购股负责校服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计财股负责校服费的标准、收支的审查管理;学校负责对校服质量的把关。

(二)强化督查。

区教育局每年组织督查组对学校校服征订开展督查,发现学校、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认真履职,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肃依法处理。强化关爱,对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特殊学生,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由厂家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制度。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决定,并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做好校服的选购和采购工作,确定校服的供应商、校服款式、材料、颜色、价格等。明确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应制定校服采购、穿着制度,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后方可实施。公示时间不低于一周。

第二条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应通过综合比较、货比三家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起10日内,由学校将两份合同和一份家委会商议校服工作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报送区校产管理中心备案,并由区校产管理中心提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校服费用属于代办服务性收费,应由中小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往来票据》。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中小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验收中小学生校服执行“双送检”制度。在将校服发给学生前,应当按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主动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进行公告,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第六条中小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中小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校产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将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区教育局成立中小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以及计划财务科、基础教育科、校产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校产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问责追究制。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__中小学校(含中职、中专、民办、特殊学校)校服采购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篇4

为了确保杨浦高级中学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保障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现就加强本校学生校服管理制定如下制度:

一、规范校服采购管理

1、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采购校服。

2、学校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本市统一的校服采购合同,及时将校服采购情况与家长委员会沟通,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校服采购情况,自觉接受家长的监督。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区县教育部门备案。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委会同市工商局制定的版本。

3、学校选择的校服生产企业凭校服采购合同,主动向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报。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

二、完善校服价格管理

根据市教委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学校校服的价格。具体价格由学校在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与校服生产企业合同约定,并按照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建立校服双重送检制度

1、校服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达学校的校服,其质量标识应当完整齐全,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认真进行检查验收,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识。

2、学校应当主动将校服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发放给学生使用。

四、建立问题校服退赔和惩处机制

1、一旦发现采购的校服有质量问题,学校应当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同时,向质量技监部门举报。

2、学校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学校行政处理。

3、校服生产企业如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校服,或者销售质量不合格校服的,由质量技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篇5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服选用及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品质,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我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及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学生服“双送检”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合质发〔2018〕79号)、区教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小庙中学校服选用工作制度:

一、选用校服前提

1、按照自愿为主的原则,学校通过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共同商定本校是否穿校服。

2、在通过本校统一穿着校服决定后,成立由校方代表、家委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服选用工作组。

二、选用校服程序

1、遴选校服生产企业

校服选用工作组应对校服生产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为我校学生提供校服。

2、公开竞价,签订合同

学校通过公开竞争(招投标或询价等)的方式,向有生产资质、产品社会信誉高、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厂家采购校服。选定校服生产厂家后要与他们签订供货合同,必须根据采购价格实支实收,不得加收校服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公示采购情况

校服选用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采购流程、校服款式、采购价格、质量标准、生产厂家等)要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4、交付验收

学校要严格做好校服的接收与查验工作,认真落实校服“双送检”制度,确保接收的校服符合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保障学生穿着安全。在接收校服时,要认真查验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该批校服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和校服标识等材料,并按规定从中抽样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校服“双送检”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学校一旦发现采购的校服有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与生产企业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办理退赔等事宜。对问题校服要及时向区教育体育局汇报,同时向质量监督部门举报。

5、资料存档报备

校服选用各环节相应资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会议纪要、征求意见情况及采购合同等向区教育体育局电教馆进行备案。在校服采购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

学校校服管理制度篇6

学生统一着装,对培养团队精神、平等意识,抵制相互攀比和着奇装异服的不良习惯;规范行为举止、增强自我约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都有积极作用。学生统一着装,有利于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也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使校服穿着规范化、日常化,在校生需按学校要求,定制统一校服。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着装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穿着校服。校服须成套穿着,季节更替或有特别安排时,根据学校通知穿着统一校服。

2.校服要保持整洁,上衣拉链或纽扣位置不得低于领口以下15厘米处。

3.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须向年级辅导员、班主任递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不穿;各年级不穿校服者须报学生科登记备案。

二、爱护要求:

1.学生要爱惜校服,养成良好的穿着、保护、洗涤、存放习惯。

2.不得在校服上吊挂饰物,不得在校服上写字或涂画。

3.校服损毁或丢失,学生自行到学生科及时购买更换。

三、管理监督:

1.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学生校服的发放和穿着管理,并负责本班级学生穿着校服的检查、教育工作。

2.学生穿着校服情况列入日常行为规范量化评比项目。在校生在校内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校服。

3.对无故未按规定穿校服学生的处理规定

违反规定一次者由班主任批评教育,通知家长协同整改。一学期个人累计达五次者,学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各类先进及校奖学金的资格。

4.校服穿着情况列为评优评奖和解除处分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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