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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简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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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可以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不公平的决策和不公正的待遇,维护公平和正义。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简单制度才算是优秀的呢?这里整理一些安全生产简单制度,方便大家学习。

安全生产简单制度篇1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4、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4、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4、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安全生产简单制度篇2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规则,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加强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学校财产及全校师生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防火安全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年级组均实行防火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学校防火责任人由校长担任,各年组防火责任人由年级主任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学校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防火工作,各年级组设兼职的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到达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学校全体教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学校防火责任人和年组安全防火责任人分别对学校和年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现象。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学校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学校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检查,组织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安全防火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招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教职工及全体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余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部们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年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年组的安全防火工作做一次检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教学楼、宿舍楼等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龙头、水管、灭火器等要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不得借故移做它用。

第十八条对电工、锅炉工、易然易爆等特殊岗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

第十九条各实验室、仓库存放的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规则》的要求进行堆放和管理,对易然易爆有害物品,更要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组织参加扑救。学校接到报警后,应即使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灭火。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地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它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简单制度篇3

1目的: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公司及全体员工(包括合资合作单位、外协驻厂员工、各服务商供应商员工、临时入厂人员等)。

2.2本制度所指责任人是指所在部门、单位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单位第一负责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班组长、当事人等)。

2.3本制度约束范围:隶属于单位(合资合作、外协单位、服务商供应商等)的办公生产厂房及独立使用的办公生产区域内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4关于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要求适用于山东省内单位(合资合作、外协单位、服务商供应商等)

2.5山东省外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上报流程需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2.6《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没有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经济信息、公安、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海事、煤矿、气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救互救和事故预防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相关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其安全意识。

第十条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和安全社区建设等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培育、发展安全评价、安全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等安全产业。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加强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如实记录整改情况;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范、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险作业技术措施、应急预案;

(三)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及时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结合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场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统一管理;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实施以下现场安全管理:

(一)确认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其身体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

(二)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对作业场所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控制和排除;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整改完成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工伤预防费用保障机制,强化工伤预防工作。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有关责任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知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六条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事项;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七)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落实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和安全标准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明确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设施。

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部门职责,明确部门监管范围,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

(五)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六)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督促、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共同监督管理。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准入管理,按照规定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将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排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办。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督办要求应当予以配合,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相互协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

对投诉举报集中、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法律咨询、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预警、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制,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组织、协调和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与下级政府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事故风险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交通、医疗、物资、装备、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四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政府授权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直接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协助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岗位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技术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四)与事故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组织机构证明、相关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等;

(五)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需要提供的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市政府可以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组织调查的事故进行批复;一般事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应当自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抄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整改指令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授权和委托的具体事项、范围等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3事故等级分类:

3.1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国家标准和相关条例定义分为轻伤事故(伤害)、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1.1伤害:指职工在职期间,在工作生活中,发生的受伤害事故,不包括疾病死亡,不包括刑事案件,不包括自残自杀行为;在工作中因非操作设备或者辅助设备操作(例如搬运物料等辅助作业划伤、行走过程中扭伤等)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需要申报工伤假和工伤保险,但够不成重伤的事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日常起居生活中受到伤害,需要休假一个工作日以上,包括重伤以上的伤害事故。

3.1.2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够不成重伤的事故。

3.1.3重伤事故: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任何一指轧断2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脚趾压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经医生诊断认为受伤较重,休息工作日超过105天的。

3.1.4死亡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5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6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7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火灾事故: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害事故。可分为:火险事故、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3.2.1火险:出现火情,但未造成不良影响及较大损失,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意外燃烧事故。

3.2.2一般火灾事故: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出现人员伤亡,一次死亡1-2人,重伤合计1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

3.2.3较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3.2.3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9人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

3.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重伤30人(含30人)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3.3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定义的事故。

4流程、节点、责任(事故救援、事故上报、事故直报、调查处理、工伤认定):

4.1事故救援:

4.1.1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1.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次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1.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2事故上报:

4.2.1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按应急预案现场处理并立刻单位报告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安全负责人,单位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安全负责人迅速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各级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发生死亡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时应在1小时内如实上报当地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4.2.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2.2.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2.2.3事故的简要经过;

4.2.2.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2.5已经采取的措施;

4.2.2.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事故直报(适用于山东地区):

4.3.2直报主体:单位为安全生产隐患和直报责任主体,均有权直接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3.3直报范围: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有严重设备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事故、造成人员被困的涉险事件等)。

4.3.4直报内容:

4.3.4.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隐患事故的现状、整改方案、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等。

4.3.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4.3.5直报方式:采取电话快报和书面上报相结合的方式,生产安全事故,首先通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快报,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以及省政府安委会要求书面上报的其他突发事件,通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值班传真或者省应急管理平台报告。重大隐患通过电子邮箱报告。

4.3.6时限要求:

4.3.6.1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要于隐患排查当日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4.3.6.2对于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要1小时内书面直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

4.4事故调查处理:

4.4.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预防重复发生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4.4.2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4.3单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单位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4.4事故调查的成员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4.4.5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4.6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4.4.7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4.4.7.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4.4.7.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4.4.7.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4.7.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4.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5.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5.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5.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39;处理建议;

4.5.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5.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6工伤认定:单位对发生的职工工伤事故按照《申报工伤认定办理操作流程》(后附)申报、处理,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4.7:隐患事故直报联系方式(适用于山东地区):

4.7.1山东省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直报电话:__;__(传真);电子邮箱:__。

4.7.2山东地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信息,在向省级直报的同时,金宏网、邮箱、电话或传真向青岛市应急指挥中心直报(金宏网:青岛市应急指挥中心;邮箱:__;电话:__;传真:__)

4.8山东省外地区根据当地事故上报政策。

5标准(事故追究):

5.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追究事故发生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任:

5.1.1由于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建全,无安全技术措施,无审批贯彻,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5.1.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职工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未经批准,随意调换职工岗位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5.1.3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造成的伤亡事故;

5.1.4因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5.1.5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5.1.6违反职工禁忌证的有关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

5.1.7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由于擅自修改设计造成伤亡事故的;

5.1.8在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采用防护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新发生的;

5.1.9在推行经济承包或对外承包时只强调生产而未把安全作为承包条件中造成伤亡事故的;

5.1.10发布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5.1.11无视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要求,未及时消除隐患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5.1.12安全工作无明确负责人而造成事故的。

5.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5.2.1由于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5.2.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劳动纪律不履行安全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5.2.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2.4由于擅自挪用、拆除、毁坏安全装置和设备装置造成伤亡事故的;

5.2.5外来施工单位未企业内动用明火时,未到安保部门办理明火作业证,需用电源接线,不办理临时接线证,接线不合格造成事故的;

5.3事故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隐瞒不报无故拖延报告的,按事故级别从重追究责任:

5.3.1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无故拖延报告的;

5.3.2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进行抢救或拖延不力造成更大伤亡事故和

损失的;

5.3.3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5.3.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重复发生的;

5.3.5违反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5.3.6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4对有如下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责任单位按事故级别上升一级从重、从严处理,并追究责任:

5.4.1蓄意违章、冒险蛮干、人为破坏等造成的事故;

5.4.2明知不符合安全要求而继续从事生产的;

5.4.3厂房、设施、设备未经正常验收而投入使用;

5.4.4未执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工作玩忽职守,管理失职造成事故;

5.4.5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

5.4.6职工严重违章违纪造成自己、他人伤亡或企业火灾;

5.4.7检查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找理由拖延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事故的;

5.4.8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无合法手续的产品、材料、设备、设施等,或设备、设施、材料无安全要求,致使使用人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事故的;

5.4.9进货、使用、运输、保管易燃易爆品不执行工艺和安全操作要求,冒险蛮干造成事故;

5.4.10因工艺设计不合理或更改工艺但未修改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有关人员培训,造成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的;

5.4.11职工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擅自上岗,管理人员擅自安排以上人员上岗造成事故的;

5.4.12工厂隐瞒不报事故导致员工投诉的。

6责任咬合:

6.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安全部门对事故牵头调查处理;死亡事故(一般

事故)及以上由当地安监部门或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安全管理部门配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出具事故处理意见,由人力部门考核兑现。

6.2对致使单位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部门长、线体长、安全员、班组长、责任人等,按公司规定处理:

6.2.1园区、单位内发生伤害事故的,伤害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情况或检查,按照违章违规标准兑现责任价值,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责任区域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按照违章违规标准兑现责任价值;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日常起居生活中受到伤害的不作责任考核兑现,进行事件记录,安全关注管理。

6.2.2单位发生轻伤、火险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10%罚款,或兑现责任价值2000元,视情节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责任区域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兑现否决月薪50%,或兑现责任价值2000元,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兑现否决月薪50%,或兑现责任价值2000元;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轻伤及火险事故按上浮一级考核。

6.2.3单位发生重伤或一般火灾事故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或兑现责任价值5000元,视情节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区域负责人(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全员等)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取消年内任何先进评选资格;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相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事业部领导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罚款。

6.2.4单位发生死亡(一般事故)或重大火灾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否决责任人当月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区域负责人(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全员等)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取消年内任何先进评选资格,视情节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分管安全领导及事业部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否决当月工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取消先进评选资格,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2.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制造部长、直接负责的主管、有责任的部门主管、分管安全相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依照发生轻伤事故(同类火险)突破年度指标的,否决当月工资,单位可视情况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伤事故(同类火灾)的,否当月工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的20%的罚款,单位可视情况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死亡事故(一般事故)的,否决当月工资,并处上一年年度收入的30%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给予下岗培训或辞退,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度年收入80%的罚款,单位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所有责任人必须对相关事故一票到底还原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行为之一的,按上浮一级直接责任考核;性质恶劣的处否决年收入50%至10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按6.2.6责任考核;性质恶劣的处否决年收入60%至100%;构成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安监、消防、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8安全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单位人员财产损失的,依据情节给予责任人罚款、下岗、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2.9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事故、火险、火灾考核按安全责任合同、承诺执行或同级别同标准执行。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迟报的将按照上一级别的最高标准执行考核。

6.2.10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发现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但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造成事故,有明确安全要求但责任人未严格执行而造成事故,参照以上考核办法,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而对相应直接责任者应加重考核兑现。

6.2.11对单位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责任人、部门主管、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报告制度隐瞒不报,对截留信息的责任人,按照案件事故责任人同等责任考核;对不严格履行报告时间拖延迟报的,超出事故报告规定时间在1小时内,对截留信息的责任人,按照事故案件责任人低限责任考核,超过1小时,对截留信息的责任人,按照事故案件责任人最高限责任考核。

安全生产简单制度篇4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所辖的查干湖渔场、新庙泡渔场、库里渔场和余热鱼苗繁殖场。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区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各渔场负责。

第五条、各渔场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渔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七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八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一查干湖大水面三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新庙泡、库里泡水域四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

第九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十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一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渔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各渔场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各渔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四条、各渔场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各渔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渔场都要组建安全检查员队伍,并且作用发挥得好。

第十七条、各渔场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

第十八条、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

第十九条、封冰期间禁止非管理车辆在湖面上行驶,(“冰雪捕鱼节”期间除外),冰上从事渔政管理、冬网作业的车辆要按本单位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严禁擅自行驶。

第二十条、各种车辆、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驾。

第二十一条、对居民区和一些重要场所的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排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各渔场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针对本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利用广播、宣传单、墙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做到不在大风天倒灰及在户外吸烟动火,采取大风天升防火旗、传防火牌、张贴消防标语,柴草垛要远离场居民区,防止发生火灾火烧连营。

第二十四条、各渔场要做好防火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制订防火场规民约,组建巡逻队,建立值班值宿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渔场值班员及更夫要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四防工作,发现险情采取积极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简单制度篇5

场长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即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场长开展安全工作,又要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场长做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措施费用:在审定新的建设项目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5)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8)接到隐患整改指令后,应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9)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l0)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从业人员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l1)搞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安全生产简单制度篇6

1、安全生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重视它的重要性,才能保障公司营运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全体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够权责分明,建立健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制季度考核》,特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2、财务部按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处罚方案带给专项经费保证。

3、与各部门经理签定安全生产职责书。

4、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5、对员工个人奖励、凡贴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工会和技术部提出奖励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奖励;

⑴职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⑵事故发生后用心进行抢救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减轻损失;

⑶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有明显效果的;

⑷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推荐并取得显著成绩者;

⑸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进行举报者。

6、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发罚款通知,对违章个人进行罚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上交到财务部。如果未按时交纳则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7、处罚标准

⑴违章指挥每出现一次罚指挥者200元;

⑵安全职责制不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生产班组不按规定开展活动及安全活动记录不完整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⑶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事故,罚违章者50元;

⑷不组织或不参加各类人员的安全检查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元;

⑸无“操作证”独立上岗操作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⑹拆卸或不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每发现一人罚部门负责人100元;

⑺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该部门负责人及办事人各200元;

⑻对认真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维护安全生产的人员故意刁难、打骂或实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罚200元;

⑼破坏事故现场,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或带给假证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⑽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300元;

⑾发生轻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二次工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加倍处罚;

⑿重伤事故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扣发部门负责人半年岗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岗帖并处通报批评;

⒀死亡1人或因燃烧、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报上级部门处理;

⒁发生一齐多人伤亡事故,视伤亡等级其处罚按上述条款叠加;

⒂对各部门行政正职的处罚还将并处安全生产职责书的处罚规定。

8、个人行为的处罚

违反以下纪律者,给予50元——1000元经济处罚:

⑴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⑵在餐饮业内非规定地点吸烟者;

⑶工作场地(如办公室、值班室、仓库、工作间等)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者;

⑷超范围使用设备者;

⑸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者;

⑹开动有缺陷并有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者;

⑺未经允许使用电炉、电褥等或在非指定场所私自焚烧物品者。

安全生产简单制度篇7

1.水电站属于重要生产部位,外来人员必须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值班人员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持有效证件操作,必须会扑救电气火灾和正确使用灭火器。

2.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禁止在岗位内喝酒、吸烟、娱乐、睡觉等,严禁擅离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巡回检查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登记和工作记录。

3.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水电机组、高低压配电室内电器设备的性能及运行方式,掌握操作技术。所内不得堆放杂物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堆放可燃物品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雷雨天气需要巡视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

5.进出高低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经常保持门窗完好,防止小动物进入和防盗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高低压室。

7.停送电操作必须按照倒闸操作顺序依次操作,杜绝带负荷停送电。

8.用绝缘棒拉合高压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高压刀闸和油开关,都应戴绝缘手套,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

9.在不可送电的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上都应悬挂&39;禁止合闸,有人工作&39;的警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拦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39;止步、高压危险&39;的警示牌。

10.在春秋季检修或临时工作需要停电时,值班电工应该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装设遮拦和悬挂警示牌,会同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电,并交代附近带电设备位置和注意事项,然后双方办理许可开工签证,方可开始工作。严禁约时或者电话通知停送电。

11.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撤离,工作负责人向值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共同检查,然后双方办理工作终结签证后,值班人员方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或检修设备合闸送电。

12.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并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证明验电器良好,高压设备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13.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为有电,不得触及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14.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时,值班人员可不经联系立即断开有电设备的电源,以进行抢救。

15.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应该用干粉、四氯化碳、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扑救,只有在周围全部停电后才能用泡沫灭火器扑救,高低压配电室门窗应加设网栏,防止鼠害。

安全生产简单制度篇8

同志们: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高效按期顺利地完成公司今年工程施工任务。今天,我们专门从省局邀请了资深有经验的安全培训老师来我公司对大家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在此,我们首先对——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接下来我对此次培训会讲几点意见:

我们在今年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利用双休日的时间把大家召集在一起举办此次培训会,目的就是动员公司各单位、各部室深刻认识当前安全形势,以预防为主为抓手,来大力提高我公司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逐步培养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的本质型安全人,推动企业长治久安。

近几年来,在工程建筑行业安全事故屡有发生,究其原因大都是因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设计和管理不规范等人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这是本质安全人培养工作不到位、职工素质不过硬的问题。而安全硬件的投入只是阶段性工作,仅靠大量上装备等硬件方面的加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安全培训才是永恒的主题,大力塑造本质安全人是无论在什么时候都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在今年省厅省局的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各位领导也着重强调:“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要一年365天,天天抓,确保万无一失,要坚持培训经常化、自觉化,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能水平。”要从主要领导、技术人员自身做起,加强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综合素质,努力把每一个职工培育成本质安全人。

最后,希望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20__年安全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公司组织的此次安全培训会,认真学习,并以此为契机,结合自身岗位,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20__年的安全工作,大力塑造本质安全人,为公司“——”转型跨越发展保驾护航。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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