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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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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规定,我公司生产系统各环节在检修和使用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各类废机油属危险废物(规属目录中的废矿物油)。为了加强废机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环部对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作统一监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废机油贮存库,按要求标注危险废物标识。

3、回收的废机油如需外销,由公司销售部统一售予有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接受单位及时转移。

4、各厂在检修、使用等过程中产生和到期或变质而更换下来的废机油要全部分类回收,报公司仓库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本厂如需利用废机油再到仓库办理相关出库手续(数量按吨计)。

5、公司仓库要分类建立废机油回收台帐,注明入出库的厂名、日期、油的类别、数量。

6、本厂回收的废机油如不够本厂使用,仓库可做相应的调配,办理相关手续。

7、各厂临时存放废机油的地点必须保证远离火源、电器及要害岗位,存放地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干净整洁,盛放废机油的容器要有盖并盖好,雨水及杂物不能进入容器内。

8、废机油包括各类废汽轮机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及各类废油脂等。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篇2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篇3

物业公司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为了防止本公司活动、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及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确保所有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部门、管理处的活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3.0定义

(无)

4.0职责

4.1各部门、管理处负责识别本部门各种过程和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并编制清单,当有新的活动或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清单。

4.2各部门对所有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应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分类存放和管理控制。

4.3管理处负责在各区域合理配置分类垃圾桶,并做好相关的标识及维护。

4.4管理处负责(若为外包服务则指导并监控供方)分类收集并处理所有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暂存于公司指定的分类存放场所,依相关法规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运和回收处理。

5.0内容

5.1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管理原则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5.1.2所有固体及废弃物的管理必须遵照分类回收、集中保管、统一处理的原则进行。

5.1.3分类回收是指各部门按照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类别,将各部门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分类以后再回收,应在盛装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容器或场所等外面标明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类别、名称。

5.1.4集中保管是指公司各部门回收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场所。

5.1.5统一处理是指公司依相关的法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运和回收处理。

5.2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分类

5.2.1本公司活动、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主要分为四类,即为不可回收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大件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

5.2.2不可回收废弃物通常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各种有机体,如腐烂垃圾、厨房垃圾、果壳、花草、衣服等。

5.2.3可回收废弃物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可以换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经处理后可重复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金属容器、玻璃瓶、塑料、包装材料等。

5.2.4大件废弃物是指公司及业户所淘汰的大件办公家具等。

5.2.5有毒有害废弃物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废弃物,如废塑料、废橡胶、废干电池、废蓄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有机溶剂、废油漆、废乳胶漆、废防水涂料、废硒鼓、废墨盒等。

5.3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5.3.1管理处负责对各区域分类垃圾桶内的垃圾进行回收并分类暂存于公司指定的垃圾集中存放处。

5.3.2本公司所有固体及危险废弃物交由国家认可的、有资格的废物处理公司处理,管理处负责将本公司及本单位的环境等要求事项通知废物处理公司。

5.3.3对可回收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定期联络有关废弃物处理公司处理,以换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6.0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供方控制管理作业指导书》

7.0记录

《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清单》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

(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查和接受责任)

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抛弃责任]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转移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

2、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处置、贮存或利用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

(三)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转移。

(一)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利用处置拟接受危险废物能力的;

(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移出。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已规划建设的,移入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条对申请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申请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被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省、自治区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应当依据当地实际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返还移出地和移入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一)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并进行编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数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运输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还给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需要返还给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

联单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栏目,载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形态、运抵地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情况,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者核实验收签字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者禁止接收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危险废物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核实签收并加盖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运输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档,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联单后,应当与自留联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者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移出者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者填写的运输者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并签字。

前一运输者应当保留一份后一运输者签字的联单。

第二十八条采用管道方式输送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不填写转移联单。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医疗废物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样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联单(包括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为废物处置后五年。

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条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从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少于100公斤单位收集危险废物的,可不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免于填写转移联单。产生单位和收集单位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转移危险废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需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不按批准的决定转移危险废物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请,仍转移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在被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危险废物移出者仍向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转移联单错报或漏报的;

(二)未按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三)遇联单填报与转移废物内容不符的,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差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运抵的危险废物实际数量与转移联单所注明数量相差10%以上的;

(二)运抵危险废物的形态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运抵的危险废物的性质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危险废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篇5

一、实验教学用化学危险药品必须贮藏在专用室、柜内,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还要按各自的危害特性,分类存放。

二、化学危险药品室、柜,必须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管理、双本帐目、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三、化学危险药品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机、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化学危险品列为重点防范区。

四、定期对化学危险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务使帐物一致。

五、使用危险试剂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教师领用危险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填写“危险试剂领用单”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六、对实验中有危险品的遗弃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七、危险试剂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队时,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不得隐瞒。

八、专管人员对化学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性负有全部责任。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篇6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3、危险废物出入库时必须首先检查包装、重量、分类、标识是否清晰,对包装不完好,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出入库及转移手续。

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5、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6、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7、不定期对储存危险废物的仓库进行检查,门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渗漏,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无泄漏。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篇7

1、目的

为贯彻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治理,防止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和处理活动。

3、职责

3.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发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志和数量的统计,以及危险废物台帐的确立。

3.3.2、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厂房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各环节的管理,不定期检查。

3.3.3、安全环保部负责外包处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外包工作。确保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办理,并按照国家规定有相关资质的运输方法依法保证运输。

3.3.4、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提出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运输、外包办理申请批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也负责当地环保局的申报和相关处理核准。

3.3.5、厂长负责审查安全环保部批准的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生产管理

4.1.1、生产工艺部要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

4.1.2、发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工序班长和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初始收集和日常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4.1.3、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负责,坚决消除滴、泄漏现象。

4.1.4、生产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收集装置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2、危险废物运输

4.2.2.1、各车间应立即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一般固废和处理危险废物的申请,以达到厂房存放的临界值。

4.2.2.2、安全环保部和厂长批准后方可运输。

4.2.2.3、负责人、专车运输,现场负责统计一般固废和运输危险废物。

4.2.2.4、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3、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

4.3.3.1、现场提出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申请,如果安全环保部认为需要外协处理,可以经厂长批准进行下一步处理。

4.3.3.2、厂长导批准后,由安全环保部对有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运输、处置。

4.3.3.2、现场统计登记。

4.4、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理

4.4.4.1、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制定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到保单地环保局备案,组织培训。

4.4.4.2、发现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发生、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理异常,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处理,必要时由厂长启动应急预案。

4.5、其他

4.5.5.1、一般固废和危险废弃物状况(生产工艺、处理方法、处理计划)变化前,安全环保部应向当地环保局申请办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4.5.5.2、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搬迁首先要经当地环保局批准。

4.5.5.3.禁止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合、混合、混合。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篇8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销售、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装卸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装卸环节。

3、职责

3、1销售部负责在开具提货单前对提货单位及车辆的各项资质进行查验,装载后对装载质量进行检查核准,并建立查验、销售台帐和客户档案(一户一档)。

3、2供应部负责在购进危险化学品前对供货单位、运输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向供货企业索取有关规定必需的说明书、标签等。

3、3化产车间负责装载前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查验,对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和现场考试,负责装卸过程中随车人员及本单位操作人员按要求操作。装载后对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并进行登记,建立相应台帐。

3、4安全环保部负责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状况、人员资质及销售、装卸环节过程中部门、车间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5销售部、化产车间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经营环节“十严禁”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流程。

4、控制程序

4、1销售部在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

销售部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五项资质和要求:

4、1、1购货单位的资质

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1、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

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1、3运输车辆的资质

具备:

(1)机动车辆行驶证

(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

(5)运输车辆罐体检验合格有效报告书

(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4、1、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

具备:

(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1、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车辆罐体定期进行检验,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13392《道路运输车辆标志》要求,罐体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标志灯,粘贴喷涂反光带等。

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

4、2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

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随车人员和车间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车间工作人员还应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如阻火器、灭火器、三角顶灯、矩形标牌、导静电带、呼吸阀等),运输粗苯车辆充装前必须查验紧急切断阀,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4、3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

装载过程中,运输车辆发动机必须熄灭,必须有提货(或运输)单位驾驶员、押运员和装载单位操作人员在场,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严禁超装、混装、错装,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且承压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最大充装量。

4、4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

装载完毕后,化产车间工作人员必须对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销售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对装载质量进行检查、核准,并为运输车辆依法提供“一书一签”,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单位。

4、5登记制度

销售部门、化产车间要以《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详见附表)为基础,结合实际对发货和装载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流通手续,建立工作台帐,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环节的安全,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4、6装卸作业要求

(1)装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先用手触摸静电接地装置,消除人体静电,然后连接好静电接地,穿戴好劳保用品,使用铜或铜合金工具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静电接地线良好接触,充装、卸料软管、阀门对接良好,槽车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3)在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卸车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静止2分钟后取样卸料。

(5)夏季充装粗苯时,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17时后进行,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充装。

(3)操作人员在装卸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4)装卸硫酸、烧碱时,操作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5)装卸洗油、粗苯、焦油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

(6)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7)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8)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

(9)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对作业驾驶员、押运员的工作要求

(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阻火器,不准随身携带火种,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装载作业前,驾驶员、押运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现场考试。

(5)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6)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禁止在作业现场打手机。

(8)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9)在装卸点作业时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6、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提货单位及车辆的资质查验记录》

《粗苯销售记录》

《煤焦油销售记录》

《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记录》

《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检查核准记录》

《危化品装车、卸车记录》

《销售装载环节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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