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制度管理
物业制度管理篇1
为提高物业管理人员时间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守。
一、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点—11点半、下午3点—6点半,冬季上午8点半—12点、下午2点—5点半。
二、物业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三、上班后利用10分钟时间主动清理各自办公室的卫生。
四、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更不允许干其它私活。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个月可请四天假,以假条为准,假满后主动销假,超出四天,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病假例外。
六、与其它同志一道相互团结,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时间。
七、违犯本规定依照《物业管理人员处罚办法》执行。
物业制度管理篇2
一、每周一彻底清扫小区内路面、公共场地、车棚、绿地、排水沟等,平时要坚持小区环境卫生整洁。
二、每隔一天拖、扫楼道一次。(包括楼梯扶手、塔灰、电表箱、单元门、楼道灯、窗台等)。
三、楼道玻璃坚持清洁、透明。
四、小区内墙、柱、门等无广告纸。
五、楼后空中要坚持清洁(不能有砖头、粪便等),责任区内如有修建渣滓要及时清算。
六、小区内有其它休息也要参与,同时要保证本职任务及时完成。
七、推灰人员必需坚持渣滓车清洁,每周必需彻底洗刷一次。
八、渣滓车停放点周围要坚持洁净,空中有污垢或油渍要及时洗刷。
九、以上制度保洁员必需严厉遵守,如有业主反映卫生状况不好,经核实,业主反映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累计3次,自动离岗。
物业制度管理篇3
一.维修回访由经理、主管、维修负责人担任。其中:经理回访率不低于10%;主管回访率不低于30%;维修负责人回访率不低于60%。
二.回访时间安排在维修后一星期之内。其中:安全设施维修两天内回访;漏水项目维修三天内回访。
三.回访内容:
1.实地查看维修项目。
2.向在维修现场的业主(住户)或家人了解维修人员服务情况。
3.征询改进意见。
4.核对收费情况。
5.请被回访人签名。
四.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24小时内书面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整改。
物业制度管理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南安市宝龙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宝龙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接梅九公路;西接配电厂;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北围墙;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南路。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六)在小区进出和其它活动时,应文明礼貌,亲善对待小区邻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难层、设备层或其它配套设计等结构部分;
(二)由住宅业主或其与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尽量减少影响邻里生活。
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其他时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该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停放大门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五条在日常生活中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夜晚11:00后大声猜拳、酒后闹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赌、盗窃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禁止无证饲养宠物,饲养宠物的业主或使用人须到物业服务企业领取“饲养宠物许可证”,饲养宠物不得制造噪音或威胁他人安全;
(二)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绝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关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居委会、派出所或业委会委员)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全体业主要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业主利益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服务企业可暂停为该单元供电、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规定交付的,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物业制度管理篇5
1、环卫人员必须保持小区干净整洁,各个场所旮旯不得有垃圾,废塑料袋等杂物。
2、环卫人员必须在上午8:00前清扫完毕,每天一小扫,三天一大扫。
3、环卫人员必须经常保持小区洁、净、美,并负责督促拉垃圾人员勤拉,不堆积。雨天负责清扫道路积水,雪天主动配合其他人员清扫积雪。
4、严格执行物业制订的卫生保洁程序,按时完成季节性、突击性卫生清理任务。
5、认真巡查保持环境卫生,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6、认真使用和保管所有环卫工具,如有丢失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7、严格遵守物业制定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犯,轻者警告,重者辞退。
物业制度管理篇6
一、目的:为统一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着装,体现公司的企业形象,规范公司制服的发放及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公司所有员工(保安部、保洁部除外)。
二、归口部门:办公室负责公司所有员工作服的统计、登记、采购、发放、保管。
三、订做标准:员工转正以后,办公室负责联系订做工作服,一次性订做短袖衬衫2件(长袖衬衫、西服视季节气候而定)、短裙2条(女)、长裤2条(男)。
四、成本控制:为控制成本,规范管理,公司对制服领用后工作不满规定期限(一年)而离职的员工收取一定的制服成本费,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由办公室在离职申请表上注明领取时间,财务统计部进行相应的.成本费用的扣款,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领用制服不满半年(包括半年),按原价收取;
领用制服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者按原价50%收取(包括一年);
领取制服在一年以上不收取费用;
五、订做原则:老员工衬衫、短裙(女)、长裤(男)每年订做一次,新领购的制服计算周期从零开始。老员工西服套装在领取2年以上后可重新申请订做,如中途离职,均按上述收费标准扣款。
六、有工作服的员工,均须着工作服上班,工作服未领取的员工须穿着得体正装。
七、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至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物业制度管理篇7
为保持干净整洁,使住(用)户享有优雅舒适的&39;生活环境,结合管辖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清扫保洁队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怕苦、不怕脏、不怕累,用辛勤汗水赢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
(二)严格执行清扫保洁工作程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并按规定质量标准检查验收。
(1)每天清扫行车道路两次,上下午各一次。
(2)每天早上清扫绿化带、公共场所、人行道等各一次。
(3)每天清运垃圾一次。电梯间、楼梯每周擦抹两遍。
(4)每隔三天清洗垃圾桶及其周边一次。
(5)每十天用药物喷杀蚊、蝇、虫一次,主要在垃圾桶、明沟、绿化槽、排水、排污井等处。
(6)每季度疏通沙井一次。
(三)完成规定清洁任务后,应在区内认真巡查保洁,制止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业主、住户提出预约上门卫生清洁服务或报告管道堵塞,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五)保洁员在当班时间发现不卫生现象时,应立即予以清除,如工作量过大,应向领导报告,组织保洁员进行清除。
(六)认真使用、保管各种清洁工具、机具,不得随意乱放,以免丢失、损坏。有意损坏或丢失工具者,要照价赔偿。
(七)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上班时不得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无故旷工,请病、事假须得到上级批准。
(八)注意仪容仪表,上班时应穿工作服、戴工牌,不得穿拖鞋、短裤上岗。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给予嘉奖、晋升:
(1)对搞好清扫保洁队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十)违反劳动纪律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将按规定给予警告、停职直至开除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