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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活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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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活动制度篇1

一、请假销假

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要请假,以书面形式向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请假。批假人审批时,要注明外出时间、归院时间、注意事项,并告知请假人其亲属或监护人。做好外出信息和跟踪管理的措施。请假人归院后要向批假人销假。

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外出向机构负责人请假。机构负责人离院请假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科股备案。机构负责人请假时,乡(镇)政府要指定好供养机构的临时管理负责人。

二、值班制度

(一)每天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的,需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安排好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岗;

(二)夜间值班时间:每日17∶00至次日8∶00,负责院内的安全管理,清点各房间供养人员人数,察看供养人员身体状况,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处置,并做好当班记录与交接班手续;

(三)认真执行供养机构作息时间,保证供养人员有效休息;

(四)检查门、窗、水、电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对特殊老弱病残供养人员重点监护,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六)每夜查铺不少于一次,检查供养人员在位和安全情况。

三、交接制度

供养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经费、物资、资产、器材等一并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供养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时,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分管领导指派专人进行共同监交。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移交时,供养机构负责人监交,涉及钱物或重大经费物资移交时,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指派专人共同监交。交接时,双方在场人员认真清点,并在交接登记本上签字。

养老院活动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县浩民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机构)财务行为,加强__县浩民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财政部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县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__县浩民养老服务中心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本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障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二)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含解释),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第五条本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本机构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七条本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得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本机构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备案的民政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本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含解释)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有条件的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登记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本机构持续经营为前提,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本机构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本机构开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本机构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会计核算使用,不得向其他个人或单位出借、出租。

第十六条本机构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账外账。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本机构的收入必须合法取得。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等。

记账时应严格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不得混淆,各项应税收入,要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八条本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不得接受附加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本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告接受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机构接受境外捐赠时,应作为重大事项向民政部门报告,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第十九条本机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本机构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

第五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的费用可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机构的费用必须真实、合法,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属实后方可报销入账。不得用白条或不真实的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必须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明确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权限并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接收的政府补助(补贴)专项经费应按补助(补贴)名称单列明细科目核算,使用时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和标准。期末结余列入限定性净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项目单列科目核算。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需要,按照本机构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支配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接收的捐赠资产,应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进行使用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机构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应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的清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本机构应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制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的现金管理,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等规定。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支出外,其余应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平台(微信、支付宝等)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本机构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从现金中直接支付。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的应收款项,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的存货,应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本机构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账卡,完善固定资产购置、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单位应根据自身资产状况确认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合并、分立的,应办理资产的清查、移交事项。

本机构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单位章程的规定或者单位理事会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以上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39;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机构。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本机构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的各项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每一笔负债均应当按照债权人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负债应当及时清偿,确实无法偿付或不需偿付的负债,应及时清理,并结转至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销。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收取入住服务对象的押金,应计入负债,作其他应付款处理,并按入住服务对象单独核算。押金应全部存入银行账户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收取押金时,为入住服务对象出具风险提示书。

第八章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机构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中所称的“限制”,是指由本机构之外的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比机构宗旨或章程中关于资产使用的要求更为具体明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条本机构收入抵减费用后形成的净资产不得分配或变相分配。

第九章票据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机构的票据应专人管理,明确票据领用、保管、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专门序时记录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本机构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如实开具正式发票和财政专用票据,不得开具内部收据,也不得多开、少开、不开正式发票。

第四十三条本机构应加强票据使用管理,票据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名章。

第四十四条本机构收取费用必须使用专用票据。从事有偿服务型活动,必须使用印有税务机关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第四十五条本机构接受捐赠,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机构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鼓励本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的财务工作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机构每年6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7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本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应当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__县浩民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老院活动制度篇3

为进一步加强乡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行,经乡政府研究,制定《__乡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敬老院财务管理纳入乡政府“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各项收支实行统管,专账核算,敬老院设报账员1名。

二、敬老院财务收支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实物收支敬老院建立实物台帐,台账登记与实物保管分开,专人负责台账登记,专人保管实物。

三、敬老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三资中心专帐,存入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敬老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副业收入(养猪种菜等),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等)。

四、敬老院建立支出“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民政办和三资代理中心按照敬老院一个月生活费数额核定。

五、敬老院支出包括:生活费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生产支出、专项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修缮和其他支出等。各项支出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

六、敬老院生活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

1、日常生活费,实行定点采购,每天填制采购支出明细单,经办人、证明人、院长签字。

2、节假日加餐、院民发放物品,先报计划、预算,民政办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实行。

3、院民零花钱每人每月30元,按月发放。

七、敬老院管理经费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

1、办公用品:主要指笔墨纸张茶叶等,由民政办统一购置、配发。

2、水电费: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3、差旅费:乡内出行不予报销差旅费,因公到六安城区办事,每次定额报销10元差旅费,特殊情况外出确需租车的,凭差旅发票据实报销。

4、通讯费:敬老院宽带、电话、院长捆绑手机费每月固定129元,凭电话费缴费单报账。

5、报刊费:由民政办统一征订。

6、物资采购费:500元以下敬老院行管人员集体研究,500元以上报请民政办主任、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购。

7、小型维修费用:报民政办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

8、固定资产添置:报民政办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购置。

八、敬老院副业生产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

1、购买种子、肥料、农药等,实行定点采购,专人经手,专人保管,据实报账。

2、院民生产补贴,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五保老人参与院内劳动生产和经营活动,给于适当报酬。

3、养猪人员工资,每月敬老院补助200元,并按出栏生猪肉价的15%提成作为养猪人员工资,每窝小猪苗出产后补助养猪人员500元。

4、饲料采购,实行定点采购,每次采购须取得发票或填制采购支出明细单,经办人、证明人、院长签字。

九、专项款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上级各单位拔入、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的指定用途的项目款和专项资金,按出资人要求,做到专款专用。

十、敬老院内博爱超市所有用品进货渠道在十五墩街道鑫叶超市,以批发价格让利和方便老人。进货实行送货上门或两人一起进货的方式进行,超市专款专帐。

十一、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及支出手续。

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由乡政府会议研究确定,按月报账支付;敬老院厨师和护理人员工资标准由敬老院集体研究,报民政办审定、分管领导同意,按月据实报账。

未经上级批准,敬老院不得以任何名义、项目列支奖金、福利和招待费支出。

十二、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39;票据,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院长签批后方可报销。。敬老院各项支出由经办人写明事由,民政办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支。报账员报账时应将手续完备的原始

十三、敬老院财务收支实行按月报账制度凭证按支出项目进行分类,填制报账凭证和报账明细表。报账明细表经乡代理中心审核会计审核及中心主任签字后一式两份,作为敬老院报账和公开公示的依据。

十四、敬老院各项资产要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登记簿)。管理人员变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敬老院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台账与实物进行核对,清查盘点要有记录,敬老院管理人员要签字确认。

十五、敬老院要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实行钱与账分管、账与物分管、物与钱分管、审批与经办分管的内部控制制度。敬老院要成立由乡民政办主任为组长,院长、支部书记为副组长,1-2名有文化的五保对象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收支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敬老院要每天逐项公布伙食支出情况,每月对院民公布一次财务状况,提升敬老院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养老院活动制度篇4

全院人员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水平。

二、相信科学,反对搞迷信活动。

三、团结互相,反对拨弄是非。

四、做到走亲访友先请假,反对无帮出去。

五、锻炼身体,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文体活动。

六、严格遵守医疗制度,反对随便就诊。

七、搞好个人环境卫生,保持衣着整洁。

八、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一切所用物品。

九、发扬民主、检举坏人坏事。

十、发挥技能,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请假销假制度

一、敬老院必须建立请假销假制度,敬老院所有人员外出必须办理请假销假手续,手续齐备。

二、院长因事外出一天的,必须向民政助理员请假,超过一天以上的,向镇政府分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委托副院长主持敬老院工作;副院长、其他工作人员因事外出,必须向院长请假,并履行移交接手续。

三、敬老院院民外出活动,必须向院长请假,短时间内外出散步或购买物品的&39;,院长必须安排人员外出带队,回院后清点人数,发现情况要立即处理并报告镇民政助理员和镇政府分管领导。

四、院民要走亲访友的,必须有亲属前来敬老院办理交接手续后才能离院,在约定时间内,如果来人未将院民送交敬老院,院长必须跟踪走访了解情况,发现情况要及时向镇政府和民政部门报告,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五、院民离院和归院必须有请假和销假,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请假条要经过批准,手续完备,记录在案。

工作考勤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照作息,不迟到早退,有事先请假,事假经院长批准,病假有医疗证明。

二、建立工作人员、考勤人员登记簿,缺勤时间八小时为一天,上班时擅自离院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工资。

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老人急病,及时送医疗治疗,晚上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杜绝外事故发生。

四、年终总结时,对于执行好的同志,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执行差的同志,除扣发缺勤工资外并减去部分奖金。

养老院活动制度篇5

一、学习和会议制度

1、每月15日和30日为院民集中学习日,学习内容为党的政策和法规、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评比好人好事。

2、每周星期三为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日,要求每季写出一篇学习心得体会。

3、每季季末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通报院办经济收支情况,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工作自查,交流思想。

4、会议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做到人人发言,畅所欲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信任,相互理解。

二、财务管理制度

1、敬老院种、养、加工及所有经营收入,有关部门捐款捐物,上级民政部门、乡政府的拨款、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入帐。

2、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上级批准。

3、支出凭证(除老人生活费开支发票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领导签字,财会人员方可报帐。

4、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个人。

5、院里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入帐,其它财产要有财产清查表并列入移交。

6、财会人员应妥善管好敬老院的款、物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单位库存现金原则不能超过200元。出现公款被盗应由出纳赔偿。

7、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政策,正确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院理好财,当好家。

8、院长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五保金只能用于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9、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业务来往中绝不允许行贿、收礼送礼、收取回扣和馈赠。

10、院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做到廉洁自律,改进工作和生活作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三、卫生保健制度

1、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对绿化区、公共场所、厕所的卫生由专人负责,院民住房内外卫生由院民自己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卫生由护理人员负责。

2、院民房间要通风、无异味、无明显灰尘、污迹和蜘蛛网,窗明地净,衣物摆放整齐;公共场所、绿化区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垃圾等;水沟、下水道要保持畅通、清洁。

3、个人卫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4、坚持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一周一小评、一月一初评、一季一大评的卫生评比制度。

5、搞好食堂卫生,严防病从口入,食堂要勤打扫、餐具要勤消毒,严禁购买和使用腐烂、变质食品。

6、对院民进行定期体检,建立院民健康档案。医务室必须备有常用药品。

7、组织院民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有益院民身心健康的娱乐,严禁赌博行为。

8、定期给老人和护理人员讲授有关心理护理、饮食护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见疾病的护理等有关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食堂管理制度

1、厨房的炊具和公共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进出物品要登记造册,损坏和消耗的物品需经院长同意方可报损。

2、食堂的库存,如大米、食油、调料等存放在保管室内,指定专人保管,进出库要登记并做到帐物相符。

3、安排好食谱,讲究干湿相济,荤素搭配,按时就餐。

4、坚持公开办事制度,伙食费用每月结算公布。

5、工作人员、来客到食堂用膳应交伙食费。

6、成立膳食委员会,由老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膳食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意见,改进膳食。

敬老院管理职责

一、院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领导全院工作。

2、热爱敬老院事业,树立以院为家思想,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带头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3、制定本院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汇报。

4、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定期检查督促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5、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深入院民中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6、团结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勤政廉洁,做好表率,把单位办成一个团结、活泼、服务优质高效的集体。

7、加强对财务和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安全工作,加强与上下级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为单位营造一个安全,良好环境。

8、抓好院内经济,完成庭院收入指标。改善在院老人居住环境,提高老人生活水平。组织老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生活。

二、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院制度,办好会计核算业务,严格执行《会计法》和财经纪律。

2、认真编制本院年度收、支计划,及时做好年度决算,当好院长参谋。

3、认真做好会计事项处理,按区局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做帐。财务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记帐凭证,做到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凭证齐全。

4、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并督促有关人员执行,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5、做好财务档案保管和保密的工作,发挥财务监督和保障作用。

6、及时准确编制和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报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统计。

7、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册等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捐赠物资、现金的帐务工作。

8、协助院长抓好敬老院庭院经济创收,组织院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协助院长抓好院内环境卫生,督促老人搞好房间及个人卫生。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出纳职责

1、按规定和制度负责办理全院现金收付及银行结算业务。

2、严格执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凡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验收、审核和领导签字才能支付,否则可以拒付。

3、按规定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银行帐、单,对未达款项及时查询。

4、对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负责赔偿。

5、不得超过规定库存现金,不得签发空头、空白支票。手续不符,没有领导签字不得付款,严禁挪用公款。

6、协助院长做好敬老院生活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保管员职责

1、严格物资入出库手续,物资入库要逐一验收,做好台帐,出库要根据制度规定的批准权限手续发放,违反规定的有权拒付,发现余缺及时查对,做好统计报表。

2、保持仓库环境整洁,存放要分类,排列要整齐。定期清理,打扫库房,通风通气,防止物资积压霉变。

3、注意防火、防盗,配备防火、防盗设施。严禁在库房内吸烟,确保库房安全。

养老院活动制度篇6

一、养老院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1、厨房的炊具和公共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购进物品要登记造册,损坏和消耗的物品需经院长同意方可报损。

2、安排好食谱,讲究干湿相济,荤素搭配,按时就餐。

3、做好防火、防盗、防腐工作,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4、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炊事员的`烹调技术,提高烹饪水平。

5、每周拟定食谱并根据食谱采购粮食,油、肉、菜等原料。

6、确保不出现采购霉烂、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按时给院民开饭。

7、自觉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脱岗。

8、拟定的食谱,尽量适应老年人的口味。

9、成立膳食委员会,由院民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膳食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意见,改进膳食

二、养老院食堂卫生安全要求

1、食堂人员和参与饮食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时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食堂有关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按岗位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房、厨库和配食间的害虫。

3、严禁采购和加工腐烂、变质、受污染的食品原料,严格把关,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养老院活动制度篇7

一、一日生活制度

供养机构一日生活制度由起床、早锻炼、整理房间和洗漱、早饭、活动安排、中饭、午睡(午休)、晚饭、点名、就寝等组成。供养机构作息时间表,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供养机构依据季节、院情等情况自行制定。

(一)起床。按规定时间发出起床号(信号),值班人员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检查供养人员有无病号等情况,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二)早锻炼。可以组织身体好的供养人员做操、健身等有益身体健康的户外活动;根据规定也可组织户内活动或自由活动;

(三)整理房间和洗漱。早锻炼后,供养人员整理自己的房间,清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做到物品整洁,摆放有序,房间通风无异味等。供养机构每周组织1次全院内务卫生检查并公布;

(四)就餐。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每天坚持三餐制,提倡分餐制,对特需照顾的供养人员实行送餐;

(五)活动安排。供养机构每天上午和下午视情可安排一些活动和劳动。根据供养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特长、兴趣、爱好等实际情况,组织一些健身健体、陶冶情操的&39;活动,或组织一些力所能及的有酬劳动;

(六)午睡(午休)。按照供养机构作息时间,组织好午睡(午休)。值班人员要检查午睡(午休)情况,防止人员私自外出;

(七)点名。点名通常由机构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按照房间逐个清点,也可以集中点名,总结讲评当天的活动劳动等情况;

(八)就寝。按照作息时间规定,发出熄灯就寝信号,供养人员应熄灯就寝,值班人员要检查就寝情况,尽量做到上半夜、下半夜各检查一次。

二、着装举止

(一)供养机构每年按规定给供养人员购发得体服装,在服装的选购上要注重实用。为体现尊老为老等因素,不得在服装上标注字样。供养人员着装要做到整洁庄重,朴素大方,严禁打赤膊就寝或打赤膊出入房间、乘凉等;

(二)供养人员必须头发整洁、举止端正、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三)供养人员不得赌博、打架斗殴、酗酒,不得做违背社会公德和违法的事。

三、请示报告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报告通常逐级进行,紧急情况也可越级报告。

四、登记统计

供养机构应当每月及时准确地按照《供养机构来访人员登记》、《供养机构要事日记》和《供养机构值班日记》等内容进行登记统计,并做好上级规定的其他登记统计内容。

五、请假销假

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要请假,以书面形式向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请假。批假人审批时,要注明外出时间、归院时间、注意事项,并告知请假人其亲属或监护人。做好外出信息和跟踪管理的措施。请假人归院后要向批假人销假。

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外出向机构负责人请假。机构负责人离院请假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科股备案。机构负责人请假时,乡(镇)政府要指定好供养机构的临时管理负责人。

六、值班制度

(一)每天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的,需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安排好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岗;

(二)夜间值班时间:每日17∶00至次日8∶00,负责院内的安全管理,清点各房间供养人员人数,察看供养人员身体状况,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处置,并做好当班记录与交接班手续;

(三)认真执行供养机构作息时间,保证供养人员有效休息;

(四)检查门、窗、水、电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对特殊老弱病残供养人员重点监护,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六)每夜查铺不少于一次,检查供养人员在位和安全情况。

七、交接制度

供养机构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经费、物资、资产、器材等一并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供养机构负责人工作移交时,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分管领导指派专人进行共同监交。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移交时,供养机构负责人监交,涉及钱物或重大经费物资移交时,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指派专人共同监交。交接时,双方在场人员认真清点,并在交接登记本上签字。

八、接待制度

(一)对外来人员要验明证件和身份,问清来意,登记来院事由;

(二)供养人员亲友来院探视的,要热情接待,介绍供养人员的各方面情况;需要陪同就餐的,视情给予适当安排;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客人食宿,不得私自会见国外、境外人员;

(四)谢绝推销各种商品的人员进入供养机构进行销售活动;不准无关人员、无证件人员、无事闲逛人员进入扰乱供养机构秩序和威胁供养人员安全。

九、档案管理

(一)建立健全特困供养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配备档案柜和档案库房,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将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合同协议、财务原始凭证、资料报表等,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并严格按照要求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组卷;

(三)将供养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工作,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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