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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劳动心得或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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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开创未来。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解决;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铸就。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是梦想成真的根本途径。勤劳智慧造就了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热爱劳动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各族人民焕发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为国家、为民族建立了伟大功勋。今天,我们党已经确定了今后的奋斗目标,这就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开创我们的美好未来,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为了人民,必须依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全社会都要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爱岗敬业,发奋图强。要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崇尚劳动、造福劳动者,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种.种障碍,切实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努力让全体人民进一步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通过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劳动最光荣,工人最伟大。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国梦的主力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素质全面提高,结构更加优化,面貌焕然一新,先进性不断增强。在迈向未来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也是引领工人阶级走向更加光明未来的必由之路。工人阶级要进一步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立足本职、胸怀全局,自觉把人生理想、家庭幸福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伟业之中,把个人梦与中国梦紧密联系在一起,始终以国家主人翁姿态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贡献。要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定永远跟党走的信念,积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始终做坚持中国道路的柱石;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我国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用先进思想、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全社会,不断为中国精神注入新能量,始终做弘扬中国精神的楷模;要坚持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充分发挥伟大创造力量,发扬工人阶级识大体、顾大局的光荣传统,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始终做凝聚中国力量的中坚,更好地为实现中国梦勇挑重担、建功立业,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

历尽天华成此景,人间万事出艰辛。我国的发展前景十分光明,但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蓝图不可能一蹴而就,梦想不可能一夜成真。越是美好的未来,越需要我们付出艰辛努力。让我们大力发扬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和光荣传统,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写劳动心得或感想篇2

在我校举办的“提升责任意识、实施素质工程”系列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劳动合同法的八大亮点,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相对于用工单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从方方面面为劳动者着想,实实在在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如下是我学习的劳动合同法的几点体会: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权益明显提高,通篇洋溢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好法。如在第14条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二:加大对试用期内劳动者利益的保护

首先,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其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附:1、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三:用工不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写劳动心得或感想篇3

11月28日我们开展了我们的公益劳动,我们劳动的内容是打扫图书馆及附近的校道。虽然这看似一个很普通很简单的劳动,却使我从中产生以下心得。

首先,此次活动增强了我的服务意识。劳动中我更加深刻地了解到要牢记党的根本宗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的重要性。这不是从口上说说就行,还要从实际劳动中体现出来。作为党课培训的对象,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虽然我们是在学校中进行的劳动,这也是为同学服务的表现。我们每一位同志都十分认真地对待着。我们在认真学习增强党性修养的同时还要时刻谨记用实际行动来树立党的形象,保持党的先进性。

其次,我们要起到带头作用。要有“团结、拼搏、务实、创新”的工作态度,要有“领头、严己、开拓、实干”的工作精神,虽然此次劳动只有我们在进行着,但是我相信,在我们的带领下会有很多同学向我们学习的。此次虽然是一次平凡的劳动,但在我们每一位同志的心中却是一件不平凡的事情,我们的每一位同志都是党的形象的体现和代表,我们都以党员的标准严格地要求自己。

党的形象是好是坏,人民心中有一杆秤:形象好,就会得到人民广泛的认可和支持;形象不好,人民就会感到不满和失望。所以,形象问题不是个小问题,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虽然我还没有成为一名党员,但是我的思想和行动告诉我:我要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树立好良好的形象,努力做到让自己满意,让同学满意。

最后,我认为此项活动不仅仅给我带来感触,我相信,我的每一位同志也能从中有所收获。我们牢记党课上学习的:

1、保持先进性,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在思想和行动下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积极起到带头作用,要肯干、爱干,并且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以上就是我从此次劳动中得到的一些感受和体会。

写劳动心得或感想篇4

一年来,我乡在乡党委、政府领导和县局的具体指导下,围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职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开展各项劳动保障工作。总结今年来的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我乡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规程及经办流程,积极细化组织实施,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保证全乡6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新农保待遇的同时,要求他们的子女参加新农保,并及时的上交保费,其中享受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有子女的,子女参保率为99%,并全部登记录入。二是确保了正常参保的人员,也就是16周岁至59周岁人员的缴费及补缴保费。三是到目前为止我乡19至59周岁新农保参保人数12536人,今年新增145人,除户口异动、部队服役、出嫁户口未迁出、死亡、已进企业职工保险等方面原因不满足进保要求人外,参保率为98.3%。60周岁以上参保人数3061人,参保率100%。

二、就业、职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宣传工作情况

就业工作方面,建立了求职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基础台帐,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各表,完成职业介绍任务、配合劳动力市场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工作。定期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培训并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台账。

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方面,及时向社保局报送城乡职工退休人员认证登记表及城乡退休人员死亡花名册。建立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医疗保险工作方面,积极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按时组织城乡居民参保,办理城乡居民参保手续并及时上报医保医院。

劳动监察工作方面,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动配合乡政府处理劳动用工争议案件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三、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情况

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系统“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今年我乡将乡级劳动保障工作进一步细化、量化到村及协理员,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村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劳动保障是一项民生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为此,在20__年我所将加强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一是继续加强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学习研究,完善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二是继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要求,坚持廉洁自律,强化考核评优。三是继续强化服务意识。牢固确立为企业和职工服务的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工作效能。四是继续加强基础管理。完善业务台帐,规范业务操作,避免工作重大失误。严格执行公章、文件等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写劳动心得或感想篇5

近日,我在长沙参加了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主办的为期一周的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培训班。我是带着问题去参加培训,感到获益匪浅,现将我的培训心得汇报如下:

一、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析。

1、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变化。《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医院等组织。未毕业的学生不是劳动者,应签订实习协议。返聘人员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交社保,也不构成工伤事故,但得交意外伤害保险。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变化在于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工会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放在了和企业平等地位。

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4、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违约金的规定的变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只有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支付违约金。

6、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的变化。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的标准首次以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相关规定原来也有)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在档案和保险关系的移转上再刁难劳动者了。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9、劳动者解除合同更容易,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更难了。

劳动者预约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意解除的条款是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增)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增)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针对学习的内容,本人对公司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做了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确认。在2011年3月前,我司非编劳动人员即没有按照劳动法购买社保医保,而且劳动合同是不规范的,虽然现在已经规范,但是依旧存在历史问题,容易被翻旧账。而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1998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

二、我司拥有一部分大龄员工,他们是公司的财富,但同时由于到达退休年龄而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虽然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商业保险的赔付额度远远不足以抵消工伤所带来的损失。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里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受伤害员工《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伤待遇、护理费、因公致残致死职工的工伤待遇等。

三、我司出现过一部分员工因旷工而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从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如果以后发生劳动纠纷,公司应以法律事实需要的证据予以印证。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并保存证明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实时证据,例如:工资单,用以证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变更的书面变更,用以证明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会议记录、员工阅读签字,用以证明决定通知等文件送达劳动者的寄送签收回执等。其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公司应当收集可以证明处理事件真实的资料、证明,以防出现劳动争议中的被动局面。

四、我司现在非编员工已经全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的劳动合同签订后没有发还给个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安保部保安入职的时候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写劳动心得或感想篇6

“五一”假日,到处充满了明媚的春天的气息,但是我们却体验着秋天收获的喜悦——今天,佳屿邀请我去采摘,真是让我惊喜!

远远的,一块块草莓采摘园的牌匾映入眼帘,令人眼花缭乱;一排排大棚向游客招手,我们真不知该去哪家。最后误打误撞地进入了“国信有机果蔬实验基地”,遇到了负责人宋阿姨。她知道我和佳屿是吉林童军会员后,很热情地领我们免费参观大棚。

真是大开眼界!这里不是单一种植草莓的园子,还有红润可口的小柿子、清凉爽口的旱黄瓜、玲珑可爱的小西瓜、白嫩硕大的菜花等,各种各样的果蔬真是惹人喜爱。我亲手采摘的有机草莓自然是香甜无比、与众不同,但是最难忘的是“摘黄瓜”:

大棚外面是“春雨润如酥”,里面是“硕果累累似金秋”。我一边啃着爽口的旱黄瓜,一边走进了满眼鲜绿的水黄瓜大棚。嗬!只见青翠的黄瓜藤,像长长的胡须,攀着细细的绳子,一个劲儿地往上爬。一根根黄瓜,披着油光锃亮的“军绿大衣”,吊在藤上,仿佛嬉戏的娃娃在荡着秋千。

宋阿姨说如果采摘,一斤40元钱。哇!好贵的绿色食品哦!妈妈同意摘几根,我喜出望外。于是,我一垄一垄地扫瞄着一排排的黄瓜。想找长一些、成熟的。选中一根后,我顺着垄沟往里走,可每走一步,那数不清的,像绿色手掌的黄瓜叶儿,仿佛像好几队卫兵挡住我的去路。我步步小心,终于到了!我毫不犹豫伸手就摘,刚一碰到黄瓜,就大叫起来,缩回手,好扎手!宋阿姨笑着说:“你捏着黄瓜根,向上反着劲儿一别,黄瓜就会被掰下来。你试试看!”我如法炮制,捏住黄瓜根,只听“咔嚓”一声,啊,掰下来了!呵呵,采黄瓜也是个技术活啊!

我兴致勃勃地去摘第二根黄瓜。那顽皮的大黄瓜,舍不得离开黄瓜妈妈,和我玩起了“拔河”比赛,我死死地捏住它,使劲儿往下扯,把整个黄瓜架都拉弯了。哎呀,却丝毫没有动静:“你这条大黄瓜,敢跟我较劲儿,我偏偏要扯你下来!”我的手隔着袖子,捏住半根黄瓜,嘿嘿,任它的刺儿随便扎,腕子使劲儿往上一别。喔,鲜嫩的大黄瓜就乖乖地躺在了我的手里。把它放到鼻子上闻一闻,一股淡淡的清香扑鼻而来!

摘了好多,我们才罢休。走出大棚,我的脑门已经挂上细细的汗珠了。我不禁感慨:农民伯伯,总是一刻不停地从春忙到秋,而我只是掰了几根黄瓜,就累出汗。他们真辛苦啊!

维吾尔族谚语说得好:“男儿在劳动中成长,土地在劳动中变绿。”今年的劳动节,在一片生机勃勃的绿色中,我们采摘果蔬,体会收获的快乐!真是无比惬意!

写劳动心得或感想篇7

高尔基说过:“劳动是世界上一切欢乐和一切美好事情的源泉。”人们在劳动中逐步探索,劳动最光荣,劳动创造了人类辉煌的历史。劳动是一种锻炼,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修养。

在这个劳动节中,我们每人都要劳动。世界上有千千万万的劳动者,他们是伟大的,是平凡的,更是无私的。当然,还是有一些人会不愿意劳动,愿意劳动的人真是越来越少,人们都已经忘记了“劳动最光荣”。其实劳动并不可耻,最可耻的是不劳动的人。

在我认为最为辛苦的劳动者是环卫工人与人民教师。在天还没有亮时,是环卫工人提前为我们打扫好这个美丽的城市,让它一尘不染。无论是寒冬酷暑还是春夏秋冬,环卫工人总是在工作中,他们是城市的美容师,勤劳的工作者。他们用扫把一扫就像是用画笔给城市点缀一抹嫣红,如果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这个美丽的大家园。

人民教师也是同等辛苦。她们为祖国在栽培未来的花朵与栋梁。每天辛苦上课的是她们,每天备课的也是她们,每天给学生批改作业的更是她们。每天不辞辛苦的为我们付出去,却从没听她们抱怨过。教师真是太伟大了!

生活中的劳动者无处不在,有面朝黄土的农民伯伯,一提起他们,我就想起了一首诗: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有过春节却不能和家人团聚,依然在工作岗位中的火车司机;由被誉为:“白衣天使”善良的护士……更因为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可以得到便利;正因为有了这些劳动者,我们的世界才得以进步。劳动虽然很辛苦,但是在劳动的过程中你会感到快乐,只有勤劳的人才会创造出美好的生活,才能创造出美好的未来。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劳动者,他们默默地工作着一心一意的为人服务着,他们因劳动而光荣,他们用勤劳的双手托起这个平凡的世界。劳动最光荣!

写劳动心得或感想篇8

20-年十二月五日下午,西沟小学组织全校师生开展了一次“清扫马路、清洁卫生死角”社会劳动实践活动。本次活动以“德育教育与劳动教育实践相结合,精心组织,亲自体验,提高劳动技能,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为目的,此次活动收到良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一、加强了组织领导,保证了活动顺利进行。

为保证活动顺利开展,学校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安排相关老师、班级具体组织实施。制定了活动计划、方案。安排到每位老师,每个班级各负其责。针对不同年级、劳动区间不同,进行合理分工,按统一要求,统一与分散相结合,把活动落到实处。保证了各年级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了安全教育,保证了活动正常进行

为保证学生走出校园的安全,防止劳动意外事故的发生,首先让学生了解一些简单工具使用方法技巧。初步掌握劳动技能。第二强调交通安全,注意事项。要求学生听从领队教师指挥,各领队教师认真负责好本班组学生,防止出现意外。劳动期间,严禁学生打闹、争抢工具,防止劳动事故发生。第三,注意过往车辆及交通安全。主要路口、站台有专人把守、警戒。这样保证了活动顺利进行。

三、活动开展过程

学生生活在这个大社会里,需要爱护我们的家园。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责任感,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

一、二年级同学用他们一双小手拣起操场上一片片纸屑、果皮,清扫一堆堆垃圾。

三年级同学认真清扫公路垃圾,清理公路排水沟杂物等。

四年级同学任务重,区域大,卫生状况“脏、乱、差”。全班同学齐心协力,分组清扫公路,清除水沟杂污等。清除村级垃圾池内垃圾,校门口建筑垃圾。个人满头大汗,汗流浃背。

五、六年级同学,劳动路线长,他们不仅完成了区间任务外,正值路边人家过喜事,放过的烟药、炮竹零乱,撒落满地,同学们仍清洁堆放好这些垃圾。受到当地群众家长的好评。

四、主要问题

我校综合社会实践劳动课程开展。得到了家长和学生的认可,但在课程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首先是安全问题,活动的安全性始终是社会实践活动存在的隐患,活动的风险性比其它在校活动大得多。由于活动分散,个体活动时间长,单凭任课教师一个人无法掌握。所以,需要全面组织领导好实践活动。

此外,学校家长要充分认识到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对于学生成长、发展的重要性,全面理解和支持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活动总结与评价

学校对本次活动予以充分肯定,对在本次劳动中,表现良好、劳动积极、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鼓励,从中感受劳动无尚光荣与喜悦。

写劳动心得或感想篇9

劳动者最伟大,筑梦者最光荣。从建成全球六成以上的高铁到架起超过世界95%的摩天大楼;从减少全球九成以上的贫困人口到成为世界第二大科学知识产出国;从高铁、支付宝、共享单车、网购“新四大发明”到C919、“北斗”、国产航母等众多“中国重器”,伟大的劳动者在党的领导下,不负历史使命,创造出了不朽的功绩。在实现中国梦的道路上,亿万劳动者正在以昂扬的斗志和拼搏进取的精神,用自己的双手书写“中国故事”、创造“中国奇迹”、刷新“中国速度”,成就“中国光荣”,释放更多推动社会发展的正能量,提供更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智慧,构筑着通向伟大梦想的坚实路基。

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不会自动成真。“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人世间的美好梦想,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解决;生命里的一切辉煌,只有通过诚实劳动才能铸就。”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坐而论道”不可取、“实干兴邦”才是硬道理!回首我们党的发展历史,落后就要挨打,发展才能强大;审视现在,改革开放需要“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踏实劳动;展望未来,将蓝图变为现实,需要付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多、更大的努力。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历史永远不会眷顾坐享其成者,离开辛苦的劳动,梦想永远是水中月、镜中花,唯有依靠我们的双手去劳动,才能创造人类的幸福,才能实现伟大的梦想。

发展是时代的命题,时代是奋斗者的舞台。我们取得了一系列重大发展成果:经济中高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稳居世界第二;创新建设成果丰硕,天宫、蛟龙、天眼、悟空、墨子、大飞机等重大科技成果相继问世;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这是全体劳动者辛勤劳动的结晶。这个最美好的时代向我们发出了新的挑战,也给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为新时代劳动者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更强的基础保障和更多的便利条件。广大劳动者可以大刀阔斧施展拳脚,也必将创造出更优秀的时代业绩。

写劳动心得或感想篇10

通过一学期的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2008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这个法规出台后,给了劳动者极大的保障,更好的调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让劳动者能更好地为为老板服务,企业服务,为国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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